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抽水肥A錢 人員自首可免刑

基隆市環保局詹、簡姓兩名清潔隊員去年2月中接受民眾申請前往健民街清理兩戶水肥,卻只上繳一戶費用,A走其中一戶抽水肥的錢。事後兩人良心不安,向政風人員自首,繳回不法所得,被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。法官考量兩人家中處境,且貪污情節輕微,犯後態度良好,判處免刑。

檢廉調查,去年2月16日基隆一名潘姓市民向環保局申請家中兩戶水肥清運,工程結束後,潘男交付詹、簡兩人兩戶2400元的清潔費用;詹、簡兩男見有機可趁,僅開一張收據給潘姓民眾,A走其中1200元,兩人對分贓款。

兩人收取贓款後心有不安,同年3月初決定向區中隊長表示有A錢,希望中隊長能幫忙繳回貪污的錢,兩人也主動到政風室自首。

法官重審後認為,依法規規定犯罪後自首,並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,得減輕或免除其刑;因詹、簡兩人自首後,已將不法所得繳回,並且金額輕微,判兩人免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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